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丁爽)12月3日,美诺华发布公告表示,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提及,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告知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美诺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2023年5月15日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此后,公司股价维持在“美诺转债”转股价的90%以下运行,直至2024年9月14日,公司才首次公告不向下修正“美诺转债”转股价。
《决定书》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高峰作为美诺华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美诺华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美诺华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