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4-117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具体内容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陈丽红、孙兵、张盛旺、饶聪美、章利民、周建永、吴剑军、陈章旺: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
告》,将原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由亏损 650 万元至亏损
950 万元更正为亏损 3,000 万元至亏损 3,200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丽红、总经理孙兵、董事会秘书张盛旺、财务总监饶聪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经销商昆明标孩商贸有限公司、株洲起福商贸有限公司在 2019 至2022 年间,均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实际控制的企业,属公司关联方。公司未
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相应年度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三、2020 年 9 月,公司公告时任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起步)签署《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公告后续进展。上述协议签署后,香港起步与协议受让
方另签署《合作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与前述公告不一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四、2020 年 6 月,公司将 2020 年 5 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因合同签署主体错误,导致不同募投项目之间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具体内容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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