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4-11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 年 12 月 10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
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吉 01 破 13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 13 号之一],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重整计划,并终止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次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2024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申请,长春中院作出(2024)吉 01 破 13 号之
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召开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相关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后,向长春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公告》[(2024)吉 01 破
13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 13 号之一],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现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内容完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其中载明的债权清偿方案、经营方案等相关内容具有可行性,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
相关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价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的风险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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