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SUZHOU)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412-30 号
致: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
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
送达的文号分别为(2024)吉 01破申 4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2 月 10 日,长春市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2024)吉 01 破 13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吉 01 破 13 号之一】,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中通国脉向管理人及长春市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
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下称“《执行报告》”),中通国脉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长春市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同日,管理人向长春市中院提交《关于中通国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下称“《监督报告》”)认为中通国脉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24 年 12 月 30日,长春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吉 01 破 13 号
文号之二),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中通国脉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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