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 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药业”、“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 “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
法律意见书
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康辰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公司已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1.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职工代表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审议通过《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议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3.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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