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全力推动公司在新时期战略转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参与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参加对象为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在职员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参与认购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参加对象应根据公司付款指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日期足额缴款的员工,自动丧失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该等份额由其他参与认购的员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有意愿参与认购该等份额的员工平均分配。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为 31.54 元/股。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间、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如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前,《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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