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简称:伯特利 证券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856.10 万股的 0.49%。其中:首次授予 16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856.10 万股的 0.39%,预留 4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856.10 万股的 0.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本激励计划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63 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初始共计 24 人,其中包括 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余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9 元/股。授予价
格不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0%
的孰高者。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授予方案经过董事会审批通过。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授予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相同。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 30%、20%、50%的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九、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依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及个人层面考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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