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6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7
第五章 附则...... 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合肥泰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为: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交易类型具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重大交易事项达到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7、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属下各机构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
(一)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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