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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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柯力传感”)的委托,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
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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