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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8:33:50 股吧网页版
柯力传感: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柯力传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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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柯力传感”)的委托,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

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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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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