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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6:43:45 股吧网页版
柯力传感:柯力传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
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以防范风险。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
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 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
准。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
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 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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