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九)收购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潜在收购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公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沟通、汇报,或者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