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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7:16:5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9 号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19 年 11 月 8 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
施结果的公告》,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累计回购
公司股份 8,931,069 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
后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部分回购股份到期尚未注销事项的情况说明公告》,截至 2024 年 4月 19 日,公司仍有 6,769,736 股回购股份超期未注销。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使用,并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未注销相应股份,与投资者及市场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温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回购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温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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