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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14:00 如期在塞力斯医疗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A栋 C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总数 31,278,3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35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7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211,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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