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4-118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办理完成聚
之源 2827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注销,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
物”)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天域生物参股公司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刘炳生及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2023 年 9 月,公司因丰元股份就订金退回事宜起诉公司参股公司聚之源、刘
炳生及公司一案,另案起诉丰元股份。请求判令丰元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聚之源 2827 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
6328002023002)注销;请求判令丰元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判决如下:(1)被告聚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元股份返还订金 71,602,222 元及利息(以 71,602,2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丰元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
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2024 年 1 月,公司收到一审原告丰元股份、一审被告聚之源和刘炳生因不服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市
中院”)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1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枣庄市中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4)鲁 04 民终 918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3)鲁 0405 民初 285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7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2024年10月,聚之源、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及枣庄市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
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民申 9902号,山东省高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炳生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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