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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6:12:51 股吧网页版
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
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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