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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