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
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2);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见附件1)等。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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