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
及
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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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或“科博达”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拟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股票激
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
就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
“解除限售期” 指 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并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
正)
“《公司章程》”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
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等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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