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7 17:44:28 股吧网页版
海峡环保:海峡环保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土地收储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0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福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签署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3,733.75万元的《用地收购合同》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涉及本次收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披露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年4月16日,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签署《用地收购合同》。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乙方:福建海峡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用地位置及面积

本合同项下用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益凤村,用地面积197,664.92㎡(约296.5亩),具体位置范围详见《不动产权证》(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94号)。

2. 用地收购补偿款

(1)根据《福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榕政办﹝2018﹞134号)文件精神: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用地收购补偿款人民币43,733.75万元[{(新住宅基准地价250万元/亩+旧住宅基准地价240万元/亩)/2+50}/2×296.5亩]。

(2)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确定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收购后的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建设指标、出让面积、出让时间等相关事宜,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本合同项下用地收购补偿款已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2)本合同项下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装修、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下同)的补偿费;3)因本合同项下用地收购所产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租赁户清退、设施设备处置搬迁等全部费用;4)因本合同项下用地收购所发生的营业损失等其他直接、间接损失。

(4)除本合同项下用地收购补偿款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5)乙方应当保证乙方为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用地范围内地上及地下附着物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等情况。涉及本合同项下用地及该用地范围内地上及地下附着物等产生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收购土地而可
能发生的人员分流、租赁纠纷、劳务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依法解决,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或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因本合同项下用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涉及的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产生损失或支出费用,该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用地收购补偿款支付办法

用地收购补偿款采用挂账方式支付(由乙方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在本合同项下地块出让后,根据该地块土地拍卖款到位进度由乙方向市财政局申请在土地拍卖款到位的30日内同比例支付该批次用地收购补偿款,并由福州市财政局统一结算。若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则按照《福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榕政办﹝2018﹞134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权证与土地交付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用地出让进度和自身需求,书面通知乙方注销权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时间向甲方出具本合同项下用地全部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及该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如有)的注销证明。

(2)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用地出让进度和自身需求,书面通知乙方交地,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时间向甲方交付用地,交地须经甲方验收并办理交地手续,乙方交地发生的费用、风险等均与甲方无关。

(3)乙方交付的本合同项下用地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视为未交付。

(4)双方未办理正式交地手续(即双方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前,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用地及该用地范围内的房产安全生产经营和防火、防水、防盗、防爆工作,如出现安全、环保事故或引发纠
纷等问题,乙方应自行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5.争议解决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