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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时尚”或“公司”)的委托,就安正时尚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安正时尚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730,060 股。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059,66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018,300 股,目前存放于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完成了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授予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工作,本次过户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294230)中所持有的 5,840,000 股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B885499782)。
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期间回购的股票剩余 890,060 股。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2 月 5 日期间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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