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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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荣股份/公司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管理办法》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法律意见》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法律、法规 指
范性文件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535-00003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荣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荣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
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本所现就华荣股份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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