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受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长制药”)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份回
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涉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出具的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份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包括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的种类、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拟回购股份的金额及数量、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的期限、办理本次股份回购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其中,本次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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