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3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及对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整改及警示函》内容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海旺:
经查,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公司少量销售产品于 2022 年签收但于 2023 年确
认收入,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营业收入未予准确计量。
二是研发支出、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使用部分自研软件用于产品生产,但相关自研软件摊销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部分产品相关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薪酬不当计入研发支出;部分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研发活动和具体产品需求及方案,未将该部分人员薪酬在营业成本、研发支出未准确划分。上述事项导致 2023 年营业成本、开发支出、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准确,并导致与此相关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不严谨。
三是减值损失测算不准确。因账龄划分、回款统计等事项不准确,导致 2023 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四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收入确认单据管理存在瑕疵,部分研发项目资料未见签字日期,募集资金付款审批流在执行不到位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侯海旺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能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所有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责令整改及警示函》提出的问题,经公司自查, 具体情况如下:
1、上述《警示函》中 “营业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公司少量销售产品于 2022 年
签收但于 2023 年确认收入,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营业收入未予准确计量。”上述事项系因能科科技控股子公司上海能传业务部门未及时传递相关证据,基于谨
慎性原则未予当期确认。导致 2022 年营业收入影响少计 521.79 万元,占比 0.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计 92.00 万元,导致 2023 年营业收入多计 521.7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 92.00 万元。
2、上述《警示函》中“研发支出、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使用部分自研软件用于产品生产,但相关自研软件摊销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部分产品相关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未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薪酬不当计入研发支出;部分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研发活动和具体产品需求及方案,未将该部分人员薪酬在营业成本、研发支出间准确划分。”上述两项导致公司 2023 年多
计利润总额合计 1,518.69 万元,合计导致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 1,324.65 万元;上述《警示函》中“上述事项导致 2023 年营业成本、开发支出、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准确,并导致与此相关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不严谨。”因折旧摊销的归类对历史年度毛利率略有影响,对未来预测期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故商誉资产组不存在减值情况,不影响商誉金额。
3、上述《警示函》中“减值损失测算不准确。因账龄划分、回款统计等事项不准确,导致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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