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ST 智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张亚东、张滔、张炎锋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智认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书面说明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智认知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亚东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先后担任新
智认知董事、董事长;张炎锋自 2018 年 12 月起先后担任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杨瑞于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先后担任新智认知总
裁、董事;谢昕于 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副总裁;王曦自
2019 年 7 月起先后担任新智认知常务副总裁、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上述五人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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