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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8:02:18 股吧网页版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
另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条所述交易事项第(二)-(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
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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