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08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 号)
“王志远: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82198710262614)于 2019 年 8 月至今任上海城
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董事。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你的父亲王某华存在买入城地香江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期间,买入城地香江股票 28,100 股,买入金额
141,263 元;卖出城地香江股票 28,100 股,卖出金额 155,996 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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