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亦称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细则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本委员会的职权还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本委员会将会: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或总经理)选任资格、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的建议;
(五)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及评核;
(九)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制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及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一)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二)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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