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本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即不少于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亦称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委员会主席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细则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及在本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与公司外部审计师的关系
(一)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师的问题。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部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且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 就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四)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备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 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