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和衍生品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二)期货和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董事会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总监、供应商管理中心总监、风控管理中心总监等,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由公司期货管理部、财务核算部、资金管理部、风控部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下设交易员、分析师、档案管理员、风控员、
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等岗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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