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越权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7、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纵容的;
8、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9、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10、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11、发生其他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12、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
5、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7、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8、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9、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10、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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