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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及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中公司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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