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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