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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
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 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经批准的正常经营性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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