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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