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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7:44:26 股吧网页版
龙蟠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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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另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与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及通告”)。

公司刊登的前述会议通知及通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恒通大道 6 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及通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A 股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9,068,776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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