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实施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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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义......1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3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4
三、结论意见......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苏博特、公司 指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指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683 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核查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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