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0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1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徐缓、刘远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商誉减值测试及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博敏电子 2022 年度对子公司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天恒讯)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一是对 2023年个别新增重要客户销售收入及毛利率预测依据不充分,预测期销售增长率、毛利率与相关指标近期历史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未恰当估计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是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预测期销售收入增长率等关键参数具体情况;三是商誉减值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近年商誉原值较高,但公司未就商誉减值测试执行频率和情形作出明确规范,未合理规定符合相关资产组所在行业和资产组本身业务实际的常见商誉减值迹象范围和识别流程,未规定对拟利用的专家工作进行适当评价和复核的内控流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 号)第
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缓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远程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博敏电子、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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