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称“《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债务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确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连续三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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