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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7:06:33 股吧网页版
三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监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经营情况;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 2 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第九条 日常交易事项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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