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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6:59:05 股吧网页版
益丰药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致: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5 点 00 分在长沙市金洲大道 68 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会议室召
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股份 655,322,45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72 名,代表股份241,486,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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