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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7:06: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6 号

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雪龙集团,A 股证券代码:603949;

竺菲菲,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红意,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4〕174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基本户、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其中,2020 至 2024 年每年发生额分别为 0.2 亿元、1.4 亿元、3.6 亿
元、3 亿元、0.6 亿元。二是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 2022 年 3 月达到原定建设完
成日期,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三是未对部分募
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汽车
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的投入进度分别为 10.79%和 20.56%,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但公司未能依规对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6.3.3 条、第 6.3.6 条、第 6.3.9 条、第 6.3.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2.2.1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3.9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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