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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6:05:58 股吧网页版
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决策与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第四条所述标准之下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相同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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