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
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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