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6
三、 结论意见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麦迪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规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新增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就补充核查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麦迪科技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麦迪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麦迪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麦迪科技如下保证,即麦迪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麦迪科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麦迪科技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勒勉尽责精神,在对麦迪科技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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