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根据民事起诉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曾用名: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潘征鹏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签订了《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公司为该合同
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3.87 万元及利息 16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在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控制时期、第二届董事会治理下,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公司对原告的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沪 0112 民初4651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材料获悉,
2020 年 4 月 11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与公司、原告三方
签署《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约定借款总额为 1,670.37 万元,由公司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侯海良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未归还。近日,原告将侯海良、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793.87 万元及利息 16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侯海良已与原告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和解款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终结,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该案件后,立即组织开展自查。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还款及担保三方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在原实际控制人侯海良控制时期、第二届董事会治理下,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三、后续处理措施
1、全面加强内控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嫌违规事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专项讨论,结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梳理和宣导,加强用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及归档流程,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问询时任相关方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案件材料时,立即函告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要求提供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完整原始资料,尽快核实该违规担保事项涉及信息,
是否尚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后续妥善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到当事方的回复如下:
“本人侯海良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了和解款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原告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人已主动消除损害。除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的违规担保等行为,如存在前述情形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该事项取得进展或消除影响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相关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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