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603995)12月5日晚间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于12月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54.92万元,并处以约584.58万元罚款。
证监会已立案
此前,公司公告,曹佩凤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立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曹佩凤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曹佩凤作出行政处罚。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额3,013,424.9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60,000股,成交金额1,473,946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股,成交金额1,539,478.9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117,400股,经计算,盈利549,164.97元(含账面盈亏)。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钱*”“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额8,191,743.5元,其中“张**”证券账户共买入258,900股,成交金额5,138,580.5元;“钱*”证券账户共买入143,600 股,成交金额2,993,193元;“郑**”证券账户共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402,500股,经计算,亏损666,332.16元(含账面盈亏)。
短线交易方面,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钱*”“郑*”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383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金额11,416,524.5元。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2,745,824.85元罚款。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浙江证监局拟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
甬金股份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交易细节曝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示了曹佩凤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对于内幕信息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2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纪群向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素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素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纪群通过微信收到申素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2022年10月31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申素贞等。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2022年11月3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3.43元/股。
浙江证监局认为,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于2022年11月3日晚间。虞纪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
对于内幕信息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3年8月22日,虞纪群与申素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素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凯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素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2023年8月24日,申素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纪群后,程凯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纪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凯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纪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纪群、曹佩凤等。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2亿元且不超过4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浙江证监局认为,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虞纪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虞纪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曹佩凤与虞纪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依据甬金股份公告,公司主要业务为冷轧不锈钢板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和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两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