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0 16:01:06 股吧网页版
甬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0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女士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4 年 12 月 4 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5 年 1 月 9 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5]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佩凤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佩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 年 10 月 20-24 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某群向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某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某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虞某群通过微信收到申某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
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
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某群、申某贞等。

2022 年 11 月 3 日 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43.43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开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虞某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 年 8 月 22 号,虞某群与申某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某
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某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某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 年 8 月 24 日,申某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某群

2023 年 8 月 25 日下午,程某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某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某群、曹佩凤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