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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6:35:05 股吧网页版
百龙创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司说明、公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百
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窦宝德、副董事长安莲莲、董事兼总经理禚洪建、副总经理赵德轩和副总经理于文平。根据公司提供的前述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窦宝德,男,1964 年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2426196404******。
2.安莲莲,女,1976 年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2426197608******。

3.禚洪建,男,1978 年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2426197808******。
4.赵德轩,男,1982 年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2526198202******。
5.于文平,男,1986 年生,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1482198601******。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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