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
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
激励对象 指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
理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H(法)字第 08155-8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永和股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价格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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