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永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
激励对象 指 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H(法)字第 08155-12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永和股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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